最低工资标准政策问答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哪些部分?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有几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同样受最低工资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全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全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1790元、1680元三档调整为2200元、2000元二档,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18元、17元三档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其中,廊坊市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固安县、大城县、文安县、永清县执行第二档次。
五、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了哪些因素?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需要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