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日子,某公派女留学生说了几句话,引起了大家的极度不适,然后声讨之,欲除之而后快。显然,肯定是这几句话很伤大家,这几句话肯定有问题。
第1句话,中国人都是贱骨头。这句话大家认为犯法吗?还是只是道德问题?
大家都觉得很生气,但似乎除了气不打一处来,除了强烈谴责,似乎也拿她没什么办法,也不能定她什么罪,毕竟她只是污言秽语罢了。但是如果这么想,恐怕就不对了。我觉得这句话是在很大程度上或者说很可能涉嫌了违法犯罪。那么她可能法发哪条呢?
她侮辱了人格,不是对特定的某个人,而是全体中国人,而侮辱人格是可以定罪的,称为侮辱人格罪。
我国对侮辱人格罪有这样的界定,侮辱人格是属于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人格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句,“中国人都是贱骨头”,侵害了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每个人都会有这种生气的情况,因某些事情说这种“贱”之类的话。说这种话的时候仅限于非常狭小的范围,有的时候只是针对自己说,并不在比较公开的场合去传播。
她说这话的时候肯定也是一种宣泄。但他把这种宣泄公然的发表在网上,就造成了极大的传播效应,从而也就造成了大面积的伤害,构成了对每个人的侮辱。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觉得很愤慨的原因之一。
那么小范围传播跟大范围传播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小范围传播,更多的是宣泄情绪,并不希望更多别人的人知道,而通常也并非认定就是这么回事。即便是真的是这么认为,但也知道控制影响范围,不致造成更多的伤害。而这种公开的网络性的传播则不同,基本可以确定传播者,不仅仅是宣泄情绪,而且就是要广而告之她内心就是这么认定的,就是要诚心气气你们的。
而从侮辱罪的要件看:
一、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在此事件中,其主要是通过网络实施文字侮辱。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该事件中,其网络文字的传播具有公然性,公开性的特点,被侮辱的全体中国人都在场,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而且每个人也都是第三者,当她说中国人贱骨头的时候,这使得每个中国人都觉得名誉受到了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特定的人群意思是说,辱骂者有针对的对象。这个对象的人数,是具体的,几十四亿中国人,她不是无特定对象的谩骂。就跟西方媒体在报纸上公然打出“中国人是东亚病夫”一样,他同样针对的是特定的具体的14亿中国人全体。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其言情节是否严重,不在于这句话说的有多恶毒,当然实际上已经很恶毒,更重要的是它传播的范围非常的广泛。虽然受伤害的是中国人,但她很愿意享受中国人受伤害的样子,不只她,还包括很多对华有敌意的外籍人士、港台人士,尽管国内也有些反中势力并不认为这种话对他构成了伤害和侮辱,但并不影响说这种话伤害和侮辱他们。
所以,这种的言论涉嫌构成了侮辱人格罪。
同时我们也可以建议立法机构,将侮辱国徽,国旗以及全体中国人、中华民族的言行举止,列入侮辱国格罪的范畴。
第2句话,回国是"坐牢",留学生隔离期间住的宾馆为"发霉的旅馆",喝的水为"带杂质的脏水"等等。
这句话中既有侮辱的意思,如回国是坐牢,同时也涉嫌造谣,从而构成对他人的名誉诽谤和侮辱。不知道她是从哪里确认,留学生回国期间所住的宾馆是发霉的宾馆,所喝的水是带有杂质的脏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的说明: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事件中,她所损害的名誉人是收留回国留学生进行隔离的酒店宾馆,即凡收留回国留学人员的酒店宾馆都是她此谣言的名誉受害对象,而且是法人对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其网络发文的点击量转载量,可以用天文数字来形容,因此,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第2句话把留学生回国可能所经历的隔离称之为“坐牢” 以及把隔离条件说的如此的不堪,并在网上形成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这种传播既可以是在国内的,也可以传播到国外,无疑这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有理由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第3句话,2020年1月24日,武汉封城后,说“如果我有医生朋友在武汉一线,我会希望她们临阵脱逃”。
战争时期,战时临阵脱逃,必然会触犯“战时临阵脱逃罪”
此次疫情的全世界范围爆发,使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国家纷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发表电视讲话时,将此次疫情视为德国二战以来最大的挑战。
医生虽然不是战士,站在疫情紧张的当下,他们的作用跟跟战场上的战士是一样的,他们同样要面临着危险,面临着牺牲。但是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为了民族与国家的安全。面对病毒,他们挺胸而上,义无反顾。人们称之为白衣战士。
这种怂恿鼓动别人临阵脱逃的言论,尽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但并不影响他这种言论极大的危害性。因为,如果真的有大量的医护人员临阵脱逃的话,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这种言论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言论。
第4句话,“抢救你妈B”。说这句话的时候,正是在李文亮由于染而被进行抢救的期间所说。这句话既表现了说者的肮脏、人性的丧失,更是一种与其鼓动临阵脱逃言论有相同严重犯罪性质的言论。既表现出其对生命的极度的不尊重,极大的冷漠,也表现出了对医护工作者人员和李文亮的极大侮辱。
在涉嫌违反了侮辱人格罪的同时,让医护人员放弃对李文亮的抢救,无异于杀死在战场上为人们献身奋斗的负伤战士。
这些言论,冷酷无情,传播广泛,罪孽深重。
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重视。